基金章程(讨论稿)

“中国缔造•世界繁荣”基金章程(讨论稿

2030年更名为“世界繁荣”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缔造—世界繁荣”公募基金,英文名称:“Chinese Creation—World prosperity” Public Welfare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营利的募捐基金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与目标

公益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公益体现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本质上是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权利及义务。“中国缔造—世界繁荣”公益事业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我们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

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公益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并最终发展为全球性的公益事业平台。

本基金会的宗旨:中国缔造、世界繁荣

本基金会的目标:

  1.  中国为人类作出重大贡献。
  2. 推进科学探索与应用技术的进步。
  3. 并使“中国缔造、世界繁荣xx年度最杰出科技贡献奖”成为全球最顶级的奖项。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来源于xxx、xxx、xx共同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亍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 中国缔造--世界繁荣科学探索与新未来高级研究院
  • 新物理学
  • 基础科学探索
  • 应用技术研发
  1. 奖励“年度最杰出科学发现人”;(2030年前要求获奖人的研究工作是在中国完成, 2050年后无此要求)
  2. 理事会批准通过的或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3. 理事会对捐赠额超过1亿元的捐赠人指定的“照看人(含捐赠人)”遭遇经济困难时、可按捐赠额比例(最高30%)酌情给予专门的事业扶持或经济照顾;并称此为捐赠回哺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韩广中为本基金会的终身名誉主席。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会的70%理事从最高捐赠额的前20名中选出。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热心本基金会的事业;
  4. 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5. 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xxxx人民币元(¥元),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 理事会换届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案以本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换届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6.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 提出议案;
  2. 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3. 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
  4. 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章程的修改;
  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4.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2.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4.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程序参照理事会换届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4. 提名独立理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5. 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6. 提议名誉性职务的聘任,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7.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4.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
  5. 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
  6. 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7.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8.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 发起人出资;
  2. 基金投资收益;
  3. 发起人继续追加捐赠;
  4. 认同本基金会理念和运行模式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捐赠;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 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2. 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3. 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行政费用、员工工作等。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1. 年度投资计划;
  2. 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 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1. 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2. 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如何成立一家慈善基金会?

基金会设立登记

1、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4、基金会名称的要求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5、基金会组织机构的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基金会负责人人选的要求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7、基金会财产使用的要求
(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8、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设立登记申请书(设立基金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承诺书(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6)《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和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9)《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进行验资.

9、基金会成立开设银行账户后,可以申请将活动资金划回基金会账户,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验资用途;批复设立登记的文号;申请划回资金的金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申请书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印章).
(2)基金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基金会免税资格的申请
基金会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后,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基金会,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分别报送以下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③组织章程.
民政部门负责对基金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最新政策: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不用基金会申请,改为财政、税务、民政三机关联合确认公布名单,每年公布一次。

(2)免税资格申请
基金会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基金会获得免税资格后,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免税资格每年申请一次,时间大概是春季1-3月,有效期是5年,期满前要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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